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6种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样式:
1.《再就业优惠证》;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现印发你们,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此样式统一印制。其中,《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内容各地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充实;《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附件:
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略)
2.《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