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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08 生效日期: 1987-05-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责任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山”(造林自留山,造林责任山)的性质。造林自留山属个体林业范畴,是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划归村民长期自主经营的山场,山权集体所有,村民自己造的林木,林权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产品可以自由处理。造林责任山属于集体林业的范畴,山权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在集体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村民分户或联户承包造林经营,集体为承包者提供生产服务,所造林不归集体所有,或合造共有,产品或收益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在划自留山和发包责任山时,要明确林木权属积收益分配,并在宜林地使用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所造林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或树权证,确认所有权。
  义务植树山,是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任务的场所。所造林木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哪一级的义务造林山,由哪一级负责规划,组织栽植和保护管理。

  二、自留山的政策要长期稳定,经营形式可灵活多样,自留山是为补充村民家庭对薪炭柴、自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需求而划分的。原则上山区、丘陵区村民每户都享有自留山的权利,但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地理条件不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在贫困山区和群众愿意经营自留山的地方,要把自留山划分到户,鼓励村民放手经营,长期不变。不愿经营自留山的可以不分,愿意多分又有经营能力的可以多分;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经营的可以退出由集体转划。在地理条件太差,造林难以见效,或工副业发达、收入高、群众不愿经营自留山的地方,可以不划自留山,采取其它形式造林。

  三、造林责任山要完善双层经营,加强集体对承包者的服务和管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改变部分地方“发包不管”、“承包不造”的状况。
  集体要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承包户的造林任务,使其分而不乱,相对集中连片。
  (二)帮助承包者筹措借贷资金。
  (三)采购、调剂、调运种子、苗木和其它物资。
  (四)开展技术培训。
  (五)协调和解决各承包户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矛盾。
  (六)不断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发包和承包双方的责权利,解决合同纠纷
  (七)强化林木的管护,处理乱砍滥伐和毁林事件。
  (八)搞好资产积累,壮大林业的经济实力。
  (九)搞好中幼林抚育和病虫害防治。
  要给承包者以合理的经济利益,调动其承包积极性,稳定家庭林业联产承包制。
  首先,要允许承包者农忙务农,林忙务林,不要急于脱离农业搞林业专业承包。
  其次,要帮助承包者开展多种经营,以短养长,提倡山地林粮间作,间作收入全部归承包者所有。
  第三,按不同的立地条件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条件差、造林难的地方,收益的大部分应归包者。
  要从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出发,帮助解决承包中的困难。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败,不能由承包者单方面承担责任。
  承包面积超过经营能力的专业户,可吸收资金、劳力联合经营,可和附近的国营林场或集体林场联营,也可有价转让或转交集体经营。

  四、宜林荒山面积大,当地劳力少,靠分户承包难以奏效的地方,可组建县、乡一级的造林专业队,每队几十人或上百人,在本县、本乡范围内,流动承包国家的造林重点工程或乡村的造林任务,完成一片,再搞一片。所造林木林权归发包单位,专业队收取劳务费。
  专业队的领导和骨干,由县、乡选派有经验的不脱产人员担任,保持相对稳定;队员可长期或季节加入,来去自由。要做到造林季节播种栽植,平时搞预整地,四季不闲。
  专业队可以开展工副业和多种经营,以补收入的不足。有条件的县,也可由地方财力予以必要的扶持。专业队的吃粮,长期队员由县供应一部分,临时队员自带口粮。
  专业队承包造林,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完成期限,按造林成活比例付酬。发包单位要为专业队提供食宿条件。
  没有条件组建专业队,分户承包宜林荒山有困难的地方,也可实行由集体组织造林,林权归集体,村民的投工造册登记。林木有收益后,按投工分配。

  五、加强对集体山林树木的管理。集体的山林树木权属要保持稳定,不准分林到户归个人所有。管理办法要因地制宜。对于零星分散,集体不便统一管理的集体山林,过去已经划分到户的,如果群众有意见,要遵照群众意愿,完善管理办法,实行新的联合;群众没有意见的,要加强管理。
  集体的山林树木应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实行专业承包或分户承包经营。采伐应按《森林法》规定的采用限额,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规程采伐,并及时更新。收益分配和积累数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保证留出足够的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再生产。承包采取公开投标,不准仗权承包捞取好处。也可试行折股联营办法,即通过科学测算,将全部山林价值折成一定数量的股份,称为“老股”,一部分留归集体,一部分按现有劳力分股出户,只分股不分树木。
  同时鼓励村民向山林经营投资、投劳,投入的资金和劳力达规定数额,折为一个“新股”。“老股”和“新股”权利相等,一律发给股票。山林的收益除提留扩大山林再生产基金和管理基金外,按股分红。所有持股者都作为山林联营股东,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并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山林管理董事会,推举董事长,民主管理山林。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专业承包或划片分户承包经营管护。这种办法可以做到“山林集体所有,收益人人有份”,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爱林、护林、经营山林的积极性,也可在群众监督下,防止少数人仗权侵吞山林。
  要加强对乡村林场的领导,积极扶持,使其不断巩固完善。集体林场可以实行场长承包或一户牵头联户承包经营管护。要由集体投资、投劳开展造林,加强抚育管护。个人承包经营管护的,要作价保本,增值比例分成,承包者可得大头。
  集体所有的农田林网、道路、渠道两旁的树木,树权归集体,实行树随地走,承包土地的村民承包树木的经营管理,作价保本,增值比例分成。
  管护可由集体确定护林专业队或护林员专管,也可由承包者联合轮流管护。
  不管实行哪种管理和承包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山林树木,扩大资源,兴林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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