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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1994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 1994-07-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4]52号
    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第167号《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4)财综字第64号《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做好本市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所有国有企业免征“两金”,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也同时免征“两金”。
  二、股份制企业、民政部门所属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等免征“两金”的项目和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规定免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继续征集“两金”,具体征集项目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两金”的征集率和计征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对联营企业应区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或其他免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联营的,对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征“两金”。计算公式为:
   联营企业应纳“两金”的税后利润=企业税后利润×集体或私营企业投资额÷联营企业全部投资额×100%
   联营企业应纳“两金”额=联营企业应纳“两金”的税后利润×适用“两金”征集率
   2.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之间联营的,按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计征“两金”。
   3.集体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两金”。
  五、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当年应纳“两金”的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经主管征收机关批准可免征“两金”;超过5000元的,按应纳“两金”的收入全额计征“两金”。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缴纳“两金”确有困难的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两金”的照顾。
  六、“两金”的缴款办法、滞纳处罚等各项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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