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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佳木斯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1)147号
佳木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佳木斯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收费和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大厅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请示》(佳价发[2001]28号)收悉。为规范医药采购和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佳木斯市卫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药品招标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开展中介服务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药品招标服务费:
  药品招标服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每次招标每个品种最高收费400元。如果同一个品种多数企业中标,由各中标企业均摊服务费。
  (二)标书价格:
  由你局按照不盈利原则核定标书的成本价格。
  三、招标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和省物价部门授权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核定工作。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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