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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1 生效日期: 1988-06-2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实行国家新的《婚姻登记办法》以来,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地控制了早婚、私婚和其它违婚姻法的行为,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公民婚姻自主的权利。但是,个别地方干扰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少数婚姻登记人员审查不严,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婚姻纠纷。因此,根据我市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86)43号文件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对于违犯婚姻登记办法的行为,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严肃查处。

  二、关于开展婚前检查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晋卫妇字(1986)365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我市目前还不具备检查麻风病和性病的医疗条件。故婚前检查不应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凡未经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批准,已经开展了婚前检查的地方,要立即停下来,待条件具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行婚前检查。

  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的婚姻登记工作。从七日一日起,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在男女双方像片上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同时要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县(区)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章(胶木印);在办理《离婚证》鄞同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只加盖县(区)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章(胶木印)。

  四、根据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规定,并针对我市市区人口居住特点,从七月一日起,驻市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的婚姻登记工作一律由城区民政局办理,与此同时,各街道办事处不再承担婚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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