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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8 生效日期: 1988-06-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法制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为二级局建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同时撤销。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全面负责省政府法制行政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编制省政府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审核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全省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法规的宣传和法律人才培训;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辑全省法规、规章汇编;组织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讨论、修改,并按要求汇总上报;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和咨询等活动: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88)10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制定与发布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政府推行改革、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全省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行政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广大公民执行和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用公文形式发布地方规章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省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由省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省长签署的行政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局发稿,《山西日报》和《山西政报》全文刊登,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发布令文本供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存档备查。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号
  山西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
  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 长 王 森 浩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规章。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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