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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21 生效日期: 1988-07-2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报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
  2、关于向市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3、关于市政府常会议和全体会议秘书工作事项的规定;
  4、关于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若干规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几种主要公文的适用范围:
  1、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晋市政发”):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批转有关部门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必须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2、晋城市人民政府函(代字“政便函”):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市政府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联系商洽某些具体事宜;批复各县区、各部门的专项请示等。
  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晋市政办”):主要适用于转发各县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指示;通知有关事项。
  4、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函(代字“方便涵”):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轻音乐上的具体事项,包括代表市人民政府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批复各县区、各部门一般工作问题向市政府 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地方和部门下达通知以及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厅机磁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
  5、政府工作简报:主要适用于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重要情况,总结交流骆县区、各部门工作的典型、经验,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材料以及县区、部门主要领导对全市工作有见解,有分析,有指导性的文章等。
  6、政务信息:主要适用于通报市、县(区)政府工作中的大事、要事、急事,通报政务活动情况等。
  7、经济信息:主要适用于全市季度、半年、全年综合性分析,专项经济分析,外地和本地经济建设经验介绍,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分析等。


    第三条  市政府及办公厅的各类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报告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和商洽工作,请嫠签复问题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非曲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及办公厅各类文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承办,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科和综合科负责审核及部分重要文件的草拟,协调解决办文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登记、送审、编号、付印、核对、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办公厅对下行文,发送范围一般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抄送范围一般为: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新闻单位。每个文件的发送、抄送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增减。


    第六条  所有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稿, 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文稿一般应先经办公厅综合科审核,再送有关领导人审阅签发,部分重要文件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


    第七条  草拟和审核公文,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必须发文,以什么形式发文为宜;
  2、文稿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腾规定,与市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否一致,与市政府及办公厅过去文件中的规定有什么不同,是否有必要作出新的规定;
  3、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涉及有部门或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5、文字表述是否确切、简练,标点使用是否正确,数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规范;
  6、规格、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是否加盖部门印章并有领导人签字,是否已同有关部门会签并有部门领导人签字。


    第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凡属涉及全局或政策性较强的,由市长任命当,只涉及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或经市长、副市长原则同意的,以及其他一般性文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授权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问题应报市长、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办求精简文件。凡是应由各部门行文的,就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久发文;纯属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纪要、报告,一般不发文;凡是会议已经布署的工作,已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文件;文件内容可以合并的,就不分别发文;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严格控制重复性发文和不必要的行文。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各县区、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市政府领导也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审的公文和文稿。无论上级、下级来文、或本级行文,统一由秘书科指定专要填好登记卡片,送分管秘书长签注意见,再送有关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  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办公厅撰拟的文稿,主要领导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文件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


    第十二条  领导人已签发的文稿,办文人员按规定作技术性改动, 可不再送礼表签发人重新审核;如有较大修改,应再送请领导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第十四条  引用公文,一般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第十五条  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文件签发后,由政府办公厅秘书科负责安排编号、打印、校对、装订和分发。文件付印前,对清样必须严格校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印成后,发出前要由指定的办文人员再看一遍,如有疏漏应查明责任并及时补救。


    第十七条  文件发出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定稿、正本、付印清样,审核过程中的修改稿及有关附件整理立卷,交机要室保存。


    第十八条  凡是领导同志已作过批示、批语的文件,办公厅自发性产要指定专人催办事员,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建立办文存根;紧急公文,要及时催办,跟踪反馈,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下各单位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的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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