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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7 生效日期: 1988-11-1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驻市直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的发生,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加安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市制定了《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现印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的发生。给深化改革创造更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我市1988年至1991年民爆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
  一、目标:
  1、建立四级管理机构,组建一支专业队伍。
  1988年11月底以前,成立市民爆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公安、物资、土产、煤炭、乡镇局、计委、经委、银行等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1988年12月底以前,各县(区)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副区长)任组长,成员5-7人。1988年元月份,各乡镇要建立管理站。由一名副乡(镇)长任组长,成员3-5人;各企业单位要成立由一名副职任组长。成员2-4人的管理小组。形成四级管理网络,明年一季度四级管理机构要由上到下建立健全,并制定出必要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2、配足各种岗位人员
  1989年元月底前,各级管理机构配齐后要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配足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看库员、押运员、驾驶员,并由市局和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分别组织培训,发给合格证。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各生产、经销、使用单位,要在1989年元月份以前,健全下列制度:①岗位责任制度;②安全检查制度;③安全教育制度;④安全操作规程;⑤购销合同制度;⑥定员定量制度;⑦领取清退、消耗监督制度;⑧警卫看守制度;⑨废品报废制度;⑩其它必须建立的有关制度。
  4、调整爆炸物品的管理层次
  为适应市管县体制的需要,从1989年元月份起,市化建公司、市土产公司等市级经销单位和晋矿、晋普山煤矿、中条山林局、市营煤矿等市级以上使用单位以及市级以上的临时使用单位,各县(区)不再办理有关证件、手续。一律由市公安局办理,原有证件必须在年底以前全部更换。经销烟花爆竹的销售点的设立,市区内的由市和城区公安机关及土产部门共同商定。并由城区公安分局发入销售证。以上单位和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鉴定措施,由市公安局主管的单位,除市局直接管理外,所在地公安机也要掌握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5、建立市、县(区)两级档案管理制度和爆炸物品管理示意图表。1989年3月底,市局要建立起市级以上单位的档案。各县(区)要建立起乡、镇级单位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批准文件、图纸资料、检查验收记录、证件审批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登记、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合同副本、违章事故、案件登记、检查处罚、表彰材料等,1989年乡、镇要建立起乡、镇以下单位档案。
  6、理顺管理渠道。严格手续
  1989年2月底,要全部完成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严格依法管理,杜绝一切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现象。
  7、通过各项管理工作的逐步落实,使所辖区内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的发生每年控制在生产、经销、使用单位总数的0.7%,不安定因素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发现,果断处置,不留后患。
  上述三年目标管理,分别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落实、检查监督。

  二、措施
  1、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把此项工作作为汉字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宣传贯彻有关规定和政策,物资、供销、煤炭、乡镇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各级公安机关配合。抓好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的工作,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利用好、坏典型的教育,狠抓疑难问题的解决。并搞好交通工具和器材的配备。
  2、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逐级逐人签定各种《责任制合同书》认真实施。
  3、依法强化 管理手段。本着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市公安局每年在“五一”、“国庆”、“春节”等主要节假日期间要组织大检查。县(区)公安局每季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要把民爆物品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对被检查单位要写出检查记录存档。发现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县(区)检查结束要写出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决定、晋公发[81]573号文件、中央五部一局[84]通知、[81]晋公发(治)73号文件、晋供联土字[84]435号文件、公安部[86]246号通知、[86]344号文件、[83]晋公发(治)97号文件,[83]公发(治)146号文件、公安部[86]10月8号通知、中商部发[87]土字第2号文件等规定的。要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是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是分别严肃处理。
  4、为保证目标实施,要适当解决各级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所需的经费问题。具体办法是:以公安机关报核准的年度生产计划,年度 销售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为依据,炸药、雷管、导火索收取本身单位价格千分之六的安全管理费用;外购烟花爆竹收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地产品收取千分之五的管理费用。用以解决管理经费,收费方法是:爆破器材,对常年生产的单位和由本系统直供的驻市使用单位,由市公安机关按年度 生产、使用计划每年一次收取。经光彩部门不再另收,对市供单位分别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在开据购买证明时随开随收。烟花爆竹。凡外购产品。由土产门市部在办理购买运输手续时。一次提交市公安局,各县(区)不再收取,地产品由所在县(区)收取。各县(区)公安机关报所收费用的10%上交市公安局。爆炸物品所收取的安全管理费。均用于市、县(区)民爆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交通和雇用人员等项开支。

  三、考核评比的方法
  目标管理7项标准。第1、2、3、4、5、6项每项10分,第5、7项每项25分。总计100分。70分以上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要求1989年底以县(区)为单位。达标单位达到80%。1991年全部达标,根据上述记分方法和要求。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可制定本地的考核方案。进行考评功,市局每年后半年对各县(区)组织考评,然后由各县(区)联合对市局考评。

  四、奖惩办法
  各县(区)每年经市局组织正式考核。当年获得达标、良好、优秀的单位,分别由市局和各县(区)予以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和县(区)要分别对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考核积分在270分以上的单位和240分的县(区)由市局嘉奖,并对单位领导和专管人员进行表彰。在目标化管理中,对做出特殊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局审核予以特别奖励。对三年不达标和边疆发生问题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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