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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193号

  省土地开发中心:
  你中心《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土开[20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征地服务费。根据双方协商,赁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6%收取征地服务费。
  用地单位在交纳了征地服务费后,征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不超过占用耕地应缴纳的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标准,收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提供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服务,可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8‰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起点为1500元。
  接受委托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规划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提供代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投、联营联建等服务,按交易总额的1一3%收取服务费。

  五、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口头答复按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出具文字报告,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按双方协议收费。

  六、提供农用地转用、征地代办、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等申报的资料及委托代办等服务,根据双方协议收取代办费。

  七、在对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服务时,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收费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20号)规定执行。
  上述批复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请你中心按规定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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