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193号
省土地开发中心:
你中心《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土开[20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征地服务费。根据双方协商,赁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6%收取征地服务费。
用地单位在交纳了征地服务费后,征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不超过占用耕地应缴纳的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标准,收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提供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服务,可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8‰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起点为1500元。
接受委托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规划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提供代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投、联营联建等服务,按交易总额的1一3%收取服务费。
五、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口头答复按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出具文字报告,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按双方协议收费。
六、提供农用地转用、征地代办、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等申报的资料及委托代办等服务,根据双方协议收取代办费。
七、在对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服务时,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收费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20号)规定执行。
上述批复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请你中心按规定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