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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26 生效日期: 1994-08-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二发[1994]18号  1994年8月26日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经研究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本人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凡退职前参加工作满三年,生活补助费分别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1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9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70元(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标准执行)。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50元。
二、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支付渠道开支。
三、其它规定仍按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沪人[1984]字第97号文规定执行。
四、工人中遇有此类情况,也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4年8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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