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二发[1994]18号 1994年8月26日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经研究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本人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凡退职前参加工作满三年,生活补助费分别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1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9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70元(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标准执行)。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50元。
二、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支付渠道开支。
三、其它规定仍按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沪人[1984]字第97号文规定执行。
四、工人中遇有此类情况,也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4年8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