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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回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5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基金回收工作进展仍很不平衡,有的地区已收回大部分基金,有的地区进展缓慢。截止2000年6月30日,全国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有56.8亿元,未纠正的其他违纪基金有20.7亿元,其中1998年4月以后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16. 4亿元。为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的回收工作,确保基金完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将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和纠正其他违纪基金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要在2000年基金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的核实工作,详细掌握各项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的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回收纠正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号)和《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 22号)规定,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可以核销的,特别是对垫付养老金的基金要抓紧核销。 
  二、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的转存工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各地要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要注意跟踪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整顿情况,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宣布撤销或停业整顿后,根据清算通知及时办理基金存款的债权登记,并与清算组协商债务清偿事宜,避免基金损失。为进一步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情况,请各地抓紧组织一次调查摸底,认真填写《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情况调查表》(附后),并分别于今年 6月30日前和 7月引日前报我部基金监督司。 
  三、妥善处理基金担保抵押问题。凡用基金进行担保抵押的,无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都要按财社字[1990] 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今年年底前予以撤销。对已经被银行或法院划扣的担保抵押基金,要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提供担保的单位要抓紧追收,确保基金完整。 
  四、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切实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避免因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紧张而发生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绝不姑息。 
  五、建立回收挤占挪用基金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回收工作进展情况,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回收纠正工作季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次季度的15日内将上一季度回收和纠正基金总额情况以传真方式报我部基金监督司。我部将按季通报各地情况,对工作好的给予表扬,对回收不力、进展不快的进行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传真电话:010一84202275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全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情况表(略) 
  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 (略) 
  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情况调查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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