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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07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9]34号

城区、郊区人民政府:
  我市城、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省财政厅于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89)晋财税字第8号文批复:“关于晋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市规划区以内(即各办事处所辖范围内)为一等土地与二等土地区,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分别适用1.20元与0.80元的税额;规划区以外的市区所辖范围土地及郊区建制镇为三等一级土地区,税额为0.50元;郊区其它范围的所有土地为三等二级土地区,税额为0.30元”。根据这一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城、郊区土地等级界限及适用税额如下:
  一、泽州饭店、新星饭店(含泽州、新星饭店)以西,广场(含工商银行晋城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老市运候车室外、西关农科站种子门市部、城区西巷蔬菜调味门市部、国营百货二部、西关蔬菜门市部、河北省永年县标准件门市部、国营蔬菜公司第二门市部、人民电影院、晋城商场、文化馆、梆子剧团招待所、城区二轻局)以东即新市东街南北两侧(跨度约50米)范围内为一等土地区,税额为每平方米1.20元。

  二、上述范围以外,市近期规划区以内的城内四个办事处、矿区办事处所辖范围内以及上、下辇、望川楼、花园头、回军、钟家庄村为二等土地区,税额为每平方米0.80元。

  三、钟家庄乡、北石店乡、西上庄乡和郊区各建制镇范围内为三等一级土地区,税额为每平方米0.50元。

  四、郊区其它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为三等二级土地区,税额为每平方米0.30元。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上年未征部分不再补征,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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