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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对越权批地进行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6 生效日期: 1990-05-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根据国发[1990]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90)晋政办发明电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政府越权批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现作如下安排:
  一、检查清理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这次检查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土地管理法为准绳,以珍惜和合理用地为宗旨,秉公执法,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全市各级政府越权批地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清理。
   通过这次检查清理,要严肃查处建设用地审批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扭转乱批滥占的混乱现象,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观念,保证各项建设合理依法用地,促进土地管理的全面法制化建设。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范围:《土地管理法》和我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清理内容:
   (1)是否有超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本级政府不能批准的用地或临时用地的行为;
    (2)是否有将一次性项目“化整为零”多次审批,使非法行为“合法化”的行为;
    (3)是否有征用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未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4)是否有本级政府直接发文或政府领导集体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由部门发文越权批地的行为;
    (5)是否有部门在其政府领导默许或口头同意下越权批地的行为。

  三、方法与步骤:
   这次检查清理,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三结合的办法。
   检查清理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2日至5月13日为宣传阶段。主要是传达、学习和宣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宣传贯彻有关土地法规;第二阶段:5月14日至5月24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监察等部门进行自查;第三阶段:5月25日至5月30日为互查、抽查验收阶段,由市土地局组织在各县(区)之间进行互查,并抽查验收。

  四、对检查出的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清理中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原则上要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2)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3)有隐瞒或制造假象,妨碍清查,或在清查中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要从严惩处;
   (4)给予行政处分,由各级土地管理总部门,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检查清理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管县(区)长要亲自抓。
   2、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清查出的问题及时立案查处,以严肃政纪。
   3、各地在检查清理中要注重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一些重大案件要公开处理,典型案件要通报全市,以惩恶扬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法制观念。
   4、各地要认真组织,善始善终,自查情况要于五月二十五日前报市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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