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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9 生效日期: 1990-06-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3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认真解决我市城乡道路乱设费、乱收卡,乱摆摊点、乱搭棚盖房、乱停放车辆等问题,依法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0)2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取缔道路非法站卡,建立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如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到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需要。在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方设立检查站时,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经省、市政府批准的除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其他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要立即撤销。

  二、整顿、改建煤焦销售检查站和结算点。省、市有关部门在出境口段干线公路上设立的煤焦检查站,要避开公路,处长通车引道线。各县(区)的煤焦结算点,要撤离干线公路,在煤矿比较集中的县乡公路这次,并要避开公路,延长行车便道,不能因煤矿结算收费影响公路交通。限期不撤离者,公安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强行予以拆除。

  三、严禁在道路上乱拦车、乱收费、乱罚款。经公安机关批准上路进行检查的交通、征费等人员,检查车辆时要佩戴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在规定地段按各自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准超越职权乱扣滥罚。对需要扣留车辆或驾驶及行车证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车扣证,更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车辆通行,收取费用。

  四、清理整顿道路两侧的非交通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公路沿线的各种服务网点,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停车场地。没有停国场地的,要立即搬造或拆除。公安交警部门要负责按片建立治安联防区,组织成立交通治安联防小组。市区街道两侧的各种摊点,要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发放点道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护照,在确保交通畅通的前提下进行营业。

  五、加强占用或挖掘道路的管理。市政、公路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施工时,应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批准的地段、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维修、抢修路面和道路公共设施时,不得中断交通。因特殊情况中断交通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公路沿线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群众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浪、堆肥和倾倒废物,不准侵占道路停放车辆,不准以任何借口扣留事故车辆。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公路沿线道路交通秩序。

  七、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人员的指挥,自学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遇有公安交警人员纠正违章或检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加强公路沿线的交通治安管理。对于冒充执法人员随意拦车、扣车诈骗钱物,拉帮结伙扒车抢劫国家物资、利用交通工具倒买倒卖性质恶劣的车匪路霸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要坚决打击确定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

  九、公安、交通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廉政建设。秉公办事,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勤,礼貌行章,不得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若有违法乱纪现象,查明事由,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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