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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0 生效日期: 1990-10-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行政诉讼庭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政府工作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根据晋政发(199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抓好行政诉讼的学习宣传
   行政诉讼的施行,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各级政府的行政活动在更大范围内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司法监督,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加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持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抓紧利用行政诉讼施行前的这段时间,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市政府已决定将学习宣传行政诉讼作为一九九0年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安排从今年五月上旬至七月底,市直各系统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九月底以前还拟举办政府部门县、处级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诉讼讲座,对各县(区)和市直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分批分期进行轮训,培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共同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安排好所属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学习中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行政活动的特点,联系实际,研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全面理解行政诉讼制度对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影响,把行政诉讼的要求变成行政执法部门的自觉行动,严格依法办事。
  (二)、全市各级政府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行政诉讼的广泛宣传。各级法制、司法、新闻、宣传、教育、法律研究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编写、宣传行政诉讼的教材、读物和学习资料、报刊、电视、广播,要开辟宣传行政诉讼专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向社会宣传行政诉讼的意义。在群众活动集中的场所,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加深对行政诉讼的了解。
  省政府已确定今年八月份为全省行政诉讼宣传月,加强这一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拟组织晋城市行政诉讼宣传月活动指导组,指导组由一向副市长挂帅,由市司法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和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的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也要组织好宣传月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体系
  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为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要健全地方性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制度,要加强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要健全起草制定的程序及办法,严格备案审查制度。今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未备案的,要尽快补报。
  今年九月份以前,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分别对各自制定或负责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规定内容已经过时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执法部门重叠、多头处罚的,要提出清理、修改意见报原制定批准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计划,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今年七月底以前,公安、土地、城建、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矿产、食品卫生、医药、税收、环保、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市直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正在实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纠正,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清理结果要向市政府办公汇报。在各部门自查结束后,拟由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具体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执法情况检查组,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针对目前我市行政执法还不适应行政诉讼制度要求的现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要建立、完善和公开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的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制定执法人员执法守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的建设。

  四、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施行后,行政复议案件将会大量增加,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庭应诉也不可避免,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任务大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抓紧设立或明确具体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事宜的工作机构,保证这些工作在行政诉讼施行后,有确定的工作机构承办。同时还应抓紧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使之尽快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施行,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也进一步加重。因此,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凡是没有按照晋市政办(1989)88号文件要求建立法制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的,要抓紧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之成为依法行政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法制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诉讼实施后,政府法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不断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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