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医药市场经营混乱,各行各业竞相经营医药商品,多方插手,百业经药,乱搞批发,无证经营,哄抬物价,严重干扰了主渠道经营,扰乱了医药市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医药市场的精神,做好我市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工作班子,抓紧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建立正常的医药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用药的供应和安全有效。治理整顿医药市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在整顿医药市场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治理整顿,有效地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国营医药商业的主渠道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以满足全市市场需要。
二、市、县(区)工商、卫生、物价、药材、医药等主管单位要切实抓好医药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审批药品经营企业。开办中西药品经营企业,要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市级药材、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三证”不全者,不准经营药品。
(二)整顿医药批发市场,理顺批发体制。中西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市药材、医药公司和各县(区)药材公司及其下属批发机构经营,其它一切集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经营批发业务。
(三)加强对医疗单位中、西药品管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准经营中、西药品批发业务。医院自采、自制药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准批发转售。
(四)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厂所需中药材,应先在当地药材公司购进。各地药材公司要组织好货源,当地不能保障供应的品种,可以向外地药材公司购进,但不得从集散(贸)市场和其它国营、集体、个体渠道进货。
(五)加强对中药材收购的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收购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药、收药。外地来我市境内收购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所在地核发的《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药材收购所在地的市、县(区)药材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然后方可按批准的品种、价格、数量进行收购。药农到集散(贸)市场出售自产的中药材,必须持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个体工商户要在指定集散(贸)市场进行经营,严禁场外交易,集体、药农贩运中药材必须持有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凡从我市出境的中药材,市、县(区)工商局、药材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并对违犯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三、医药工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纳入国家定价管理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在药品经营中,必须严格区别销售对象,对医疗卫生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体零售店)一律执行批发价。市、县(区)药材、医药公司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改善医药市场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办法,用各种规范和制度来促进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改革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和药品质量。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成立药品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大力整顿医药市场秩序,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医药市场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