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残联关于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生活、教育等问题的报告。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生活、教育等问题的报告
一九九0年七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化,我市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于这个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社会有责任为他们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同健全人一样,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遵照省政府晋政发(9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妥善解决我市残疾人生活、就业、教育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城镇待业残疾青年就业,应免去其就业培训费。国家在招工时,本市应列专项指标,(由市残联申请)优先照顾残疾待业青年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福利生产的各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乡、村、街道福利生产,尽可能使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就业机会。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贫困户,经按程序报批核准后免除本人的农业税和义务工。
四、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上学,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这部分残疾人子女的学杂费。
五、积极鼓励残疾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各类学校招生时,对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残疾学龄儿童要予以招收。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