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64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2.27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