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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29 生效日期: 1985-11-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批准下达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高校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高校实施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规模较大、专业设置较多的高等专科学校,经批准可以设处,处下不设科。其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分列。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1.中央部属和省属十所本科院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系或相当系的单位的主任和专职党总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和专职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校党委纪委的领导干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福(1985)05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确定职务工资,校团委、校工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按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2.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校直属科科长,按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或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副科长执行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专业科、基础部、马列室的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不设基础部、只设相关教研组,或已明确不属于专业科一级机构的马列室等组(室)领导,按教学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只设科不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格确定前任命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原职级低于学校规格确定后相应职务的职级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原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师范专科学校中由省委重新任命的校长、书记以及由地(市)委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478号文件的要求任命的副校长、副书记和中层领导干部,可分别执行高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
  3.鉴于目前我省多数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的建制尚未明确,干部配备的规格不尽一致,这些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工资。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厅(局)级建制,并按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副厅级(二级局)建制,并按副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本文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他学校均按原来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三、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和福建中医学院的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其他本科院校(含按厅局级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正、副院校长以及专科学校(含按副厅局级建制的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正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区行署 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高教厅平衡、省工改办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一时难以确定的,暂按“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确定后再按规定套入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的,其职务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四、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暂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专业职务聘任或确定之后,再按其职务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聘任或确定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五、各高等院校为教学服务的属事业性质的实习工厂、农场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可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进行改革,审批程序按闽工改办(1985)012号通知办理。
  六、高等院校副处长以下的行政干部(不含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按省工改办闽工改办(1985)0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福建省高等专科学校行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区标准) 单位:元
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
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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