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张劳社险[2003]5号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张政发[2002]147号)的有关规定,为使农村退休 人员的养老金收入与全市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及适当弥补因物价上涨 因素对农村退休人员的影响,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 件的农村养老保险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1、范围、对象:2002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连续缴费满10年的农村养 老保险退休人员。
2、调整办法:凡符合调整月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其养老金调整月增资额 计算公式为:月净增资额等于月养老金乘以5%(见分角进元)。
3、经费来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此次正常调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在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中列支。
4、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月养老金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