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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24号

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1999年12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综合承受能力,现就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的条件
  (一)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婴儿,必须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后,然后根据自愿原则,可向其父亲户口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
  (二)夫妇双方均系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户籍管理所在地登记户口或申报户口。
  (三)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婴儿),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的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下同)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市区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二)市属阎良区、临潼区及郊县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三)本市区、县职工、居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原籍无基本生活条件,准予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配偶的“农转非”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子女的准予随迁。
  (四)凡职工、居民申请解决夫妻分居两地户口的,配偶无职业随其连续居住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时间为准。
  (五)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申请资格。

  三、残疾人申请家属户口的条件
  本市残疾公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婚龄满3年;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者,婚龄满5年。

  四、公民投靠本市子女的条件
  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投靠本市子女的,按照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市驻军现役军官家属随军,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区人员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1)205号)、《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1号)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凡迁入本市市区(城六区)人员,均纳入年度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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