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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3-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财综[2000]02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号)精神,现就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公布合法收费,取缔非法收费。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们对现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行业的合法收费项目22项,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各级、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自行废止,立即停止执行,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重新报批。
  2、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二查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三查是否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四查收费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向省财政厅、物价局书面报告自查自纠结果。
  3、建立《陕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经营者缴费明白卡》制度,以提高城市出租车等公交客车经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凡《明白卡》未列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明白卡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按照附件二所列内容印制发放,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经营者人手一份。
  4、从严审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涉及出租汽车城市公交客运收费项目,清理整顿结束后,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继续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各级、各部门需要设立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政府审批。调整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的收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无权审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5、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定期审核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1、各收费单位在向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经营者实施收费时,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
  2、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3、统一收费票据。各收费单位在向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经营者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收款收据进行收费,一经发现,按乱收费论处。

  三、严肃查处存在问题,巩固治理成果。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向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经营者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必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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