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0]82号
市公用事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出租汽车租价的函》(市公发(2000)12号)收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逐步提高我市出租汽车档次”的精神,使我市出租汽车结构逐步适应“西安市外向型旅游城市”的发展需要,本着“既要稳定我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市场,又要促进、鼓励经营者更新高档车型,逐步提高我市出租汽车档次”的原则,参照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租价水平及作法,经我局研究,并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整我市部分出租汽车租价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基价
排气量1.3升以上的出租汽车(普通桑塔纳、捷达、富康等车型)基价,由现行起步3公里7元或8元调整为起步3公里6元;排气量1.3升及以下的出租汽车(夏利、奥拓等车型)基价,维持现行起步3公里5元。夜间(晚22时至次日6时)基价增加1元。
二、调整车公里租价
排气量1.3升至1.8升(含1.8升)范围的出租汽车(普通桑塔纳、捷达、富康等车型),车公里租价由现行的1.6元、1.7元或1.8元调整为1.4元;排气量1.8升以上的出租汽车,车公里租价为1.5元;排气量1.3升及以下的出租汽车,其车公里租价仍维持现状,即夏利车公里租价为1.4元,奥拓车公里租价为1.2元。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