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宝鸡市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1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宝鸡市劳动局、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宝鸡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 (2000) 11《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使其更具操作性,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征缴规程。
   一、工作流程
   (一)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履行缴纳义务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在社会保险部门参加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的缴费登记手续。
   1、基本情况登记。原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在2000年4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分别办理三项社会保缴缴费登记手续;移交后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分别办理三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输缴费登记后,如遇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首先向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报《变更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分别申报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3、注销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首先向原社保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手续,再向原缴费登记的地税机关填报《注销缴纳保险费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4、已办理注销登记缴费的单位和个人,需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时,应按新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程序进行办理有关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与缴纳
   1、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统筹的社保机构报送《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申报表一式四份,一份存缴费单位,一份留社保机构,另外两份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表由地税机关负责发放)和相关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并签注意见。
   2、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保机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的申报表,在每月10日前携带税务部门制发的磁卡和申报表 (无缴税磁卡的由各级地税部门另行制发) 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机关依照缴费单位和个人报来的经社保机构审定的应缴数,开展 《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不论金额大小均一费一票),缴费对象凭地税机关开据的专用缴款书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各专业银行根据地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转入缴款书上所载的社会保险费基金收入专户(缴款书各联的具体传递,按各缴款书上注明的事项分别传送)。
   3、征缴对象以现金形式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机关开具现金缴款凭证后,缴费对象将现金缴入税务征收大厅内的银行收款专柜或交入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银行,地税征收机关凭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的交款凭证,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加盖 《 县区 (区)社会保障保险费现金收讫专用章》 (此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制发)。地税征收机关将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退缴费单位或个人,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专用缴款书第四联传递给同级社保机构,作为缴款单位和个人帐户的记帐凭证;在当月申报征缴期结束后,每月20日前将专用缴款书第四联传递给同级社保机构,作为缴款单位和个人帐户的记帐凭证;在当月申报征缴期结束后,每月20日前地税征收部门将银行部门协助地税机关收取的缴费单位以现金形式缴入的社会保险费,分级次汇总后分别以转帐形式转入市级和县区级社保机构基金收入专户。
   4、社保机构对每月超过10日、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应缴额,并代填缴费申报表,统一分级次移送地税征收机关征缴。对每月25日后社保机构基金收入专户仍未收到当月缴费单位和个人缴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机构按日加收2 滞纳金,并于次月将应费申报表中反映,由地税部门征缴。
   5、社保机构依据银行传送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对缴费单位和个人进行缴费登记,详细记载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并每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入库分户明细表。
   6、社保机构每月5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基金收入户的资金人武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7、财政部门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征收数和征缴率按省政府征缴办法中规定的比例,分级次按季向地税部门预拨业务费。年终清算。同时,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计划,按月分解,并于每月10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保机构相关基金支出帐户,由社保机构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社保机构的支出帐户可暂存有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范围划分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各级地税机关按其属地管理的程序进行征收,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缴费单位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县区级统筹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由各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缴与管理;市级统筹的,由市地税直属分局管理征收地税业务的企业单位,其社保费由市地税直属分局管理征收地税业务的企业单位,其社保费由市地税直属分局负责征缴与管理;分布在各县区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费所属企业单位,原则上由各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缴与管理,其征缴数统一交入市上规定的市级保险费基金收入专户,具体征缴范围的划分由市地税局负责。非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的保险费与管理原则上由独立核算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缴与管理。
   三、几点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并邀请开户银行参加,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2、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后,应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地税部门抓好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征缴率。
   3、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搞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的改革。劳动崐保障部门还应主动帮助地税部门搞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培训,使地税干部尽快熟悉业务,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4、本补充征缴规程由地税、劳动、财政及银行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从五月一日起执行。

宝鸡地方税务局 宝鸡市劳动局
宝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