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消防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简称“三同步”),逐步做到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三年内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标准,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继续抓好城市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按照《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三同步”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西安市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设区市市区和杨凌示范区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制定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级市要在今年内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新建城市和计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高起点、严要求,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步到位。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批准。
三、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消防队(站)是扑救火灾、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机构。随着城镇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消防机构的任务日益繁重。针对全省还有27个县无消防队(站)和大、中城市公安消防队(站)数量偏少、责任区保护面积远远超出规定范围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解决消防队(站)设置严重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无消防队(站)的县均应建起专职消防队(站),或至少有一辆消防车。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到2002年,各设区市、市区公安消防队(站)达到规划数的60%,县级市达到70%。特勤队伍建设,西安市市区一年内达标,宝鸡市、汉中市、渭南市市区2-3年内达标。各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
四、抓紧解决城市消防供水不足的问题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市区目前实有的消火栓仅占应设消火栓的24%。绝大部分城市消防供水不足,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抓紧还帐、不欠新帐的要求,制订计划,落实责任,加快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进度。2002年,西安市市区消火栓达到应建数的60%,其他设区市市区达到70%,县级市达到80%,杨凌示范区新区要一次规划建设到位。原来没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县(币、区)要抓紧补设消火栓.新建区要同时规划消防给水设施。各级城市还应在可利用的天然水源附近,构筑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以缓解目前城市消防给水严重不足的矛盾。
五、加快消防通信设施现代化建设
消防通信设施现代化建设是城市公共通信设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消防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着力抓好。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两年内要分别配备1辆消防通信指挥车。咸阳市、汉中市两年内建成消防指挥中心。逐步建立全省消防无线通信网络,3年内实现省消防总队与关中5地市消防支队的无线通信联网。独立作战且辖区专职消防队相对较多的城市公安消防队,要建立较为先进和完善的无线通信指挥系统。支队灭火指挥人员要配备BP机、对讲机、移动电话等快捷便携通信装备,全省每年完成三分之一人员的装备任务,3年内装备齐全。大中城市的消防队3年内完成三级组网,县消防队两年内完成二级组网。
各级电话局以及独立的工矿区至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或火警接警中队的119火灾报警线路不应少于2对,各消防指挥中心或火警接警中队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应设置快捷通信手段,以保证报警、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重视搞好城市消防通道建设
为保证在出现火警时消防车顺利通行,街区内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的,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上空 4米以下范围不应有障碍物。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大型堆场、储罐区等重要建筑物和场所,在规划建设时,应按规定国有环形消防车通道和供大型消防车操作及人员疏散的场地。集贸市场、大型居住区等也应留足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通行畅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通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城市消防通道堵塞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保证畅通无阻。今后,凡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消防通道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情况,并经过批准。必要时可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免出现火警时贻误灭火战机。
七、努力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按照《城市消防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车辆不足的,要抓紧配齐;对应退役的车辆要及时更新,应退役车数较集中的,可分期更新,确保车辆完好率满足紧急需要;抓紧调整车种结构,使举高车、抢险救援车、器材车、排烟车、照明车、泡沫车、干粉车、水罐车分别占到规定比例;车辆装备、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人员防护器材的配备达到规定标准。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建设厅
20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