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4月7日通过,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5月26日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7日颁布实施。现就宣传贯彻《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管理条例》,提高全民遵守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意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户外广告媒体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管理条例》。市建设委员会要对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各项内容,提高管理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全市性的学习宣传活动,开辟专栏或专题,广泛宣传,使《管理条例》深入人心。市人民政府决定2000年8月为广泛宣传贯彻《管理条例》活动月。市建设委员会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措施,使学习、宣传活动收到实效。
二、各广告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管理条例》。近些年,户外广告作为宣传商品、传播信息、促进消费、调节生产的手段和作用日益显著,这与广告公司的辛勤努力密切相关。当前,各广告公司要将工作主动纳入市场经济轨道,抓住西部大开发、西安大发展的机遇,积极挖掘资源,不断增强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广告公司要自觉遵守,严格自律,共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管埋规则。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凡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前未经批准已设置的媒体,在2000年10月份内,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行政部门逐个检查,符合规定的,可以给予补办审批手续。
三、结合学习、宣传《管理条例》,加强监督,依法管理。市建设委员会要以学习、宣传、贯彻《管理条例》为契机,尽快制定并完善与《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协调、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我市火车站、钟楼区域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要进行重新规划布点;对违反规划、影响交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媒体,结合市容市貌整治活动,在一定期限内责成所有者自行拆除或给予强制拆除。要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坚持依法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户外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建设、市政、规划、市容、园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
20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