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46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征兵办公室、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赴西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实解决赴西藏义务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服役、保卫边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省里给我市下达的农业户口转户指标为203人,具体划分:城区29人,郊区46人,高平38人,阳城30人,陵川30人,沁水30人。不足部门由各县(市、区ぉ在每年千分之三转户指标中解决。
二、凡非农户入伍的赴藏义务兵,要安排在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计算工龄,带薪服役。青工入伍要优于同期在岗职工待遇。
三、凡赴藏义务后服役时间,待遇按照《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要确实把优惠政策落实到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头上,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相互顶替和调换,一旦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