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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征兵办公室等五家《关于做好赴西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9 生效日期: 1994-11-2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46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征兵办公室、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赴西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实解决赴西藏义务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服役、保卫边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省里给我市下达的农业户口转户指标为203人,具体划分:城区29人,郊区46人,高平38人,阳城30人,陵川30人,沁水30人。不足部门由各县(市、区ぉ在每年千分之三转户指标中解决。

  二、凡非农户入伍的赴藏义务兵,要安排在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计算工龄,带薪服役。青工入伍要优于同期在岗职工待遇。

  三、凡赴藏义务后服役时间,待遇按照《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要确实把优惠政策落实到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头上,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相互顶替和调换,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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