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外[1996]79号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6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税后利润收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本,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美国林氏公司将从上海纱林服饰有限公司分得的利润,分别收购上海永林服饰有限公司和上海林氏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中的中方股本,并相应调整了原两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的投资比列。对这种外方收购另一投资方股本,但并不增加企业原注册资本的投资行为,能否享受投资退税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我局认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将再投资额转作注册资本,而美国林氏公司所再投资的两个企业并不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只是资本结构的调整。因此,我局意见,美国林氏公司收购中方股本的投资行为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