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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3-06-22 生效日期: 1993-06-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宪法、选举法和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去原第二条。

  二、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作为第二条。

  三、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第二款修改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现居住地的选举。”

  四、原第六条第二款“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五、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按街道、企事业系统或者单位设立办事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协助办理有关选举事务。”第三款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向各选区派出工作组,组织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六、在原第十七条后增加“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

  七、删去原第十八条。

  八、原第十九、二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九条。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的划分:
  (一)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二)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或城关,凡能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也可以划分二个或三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
  在农村或城市郊区,凡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可以划分为几个选区;人口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村,可以与邻近的村合并为一个选区。
  (三)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数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自然村,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自然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自然村可以由邻近的若干个自然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九、原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在原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一、原第三十条第二款“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后面“分别不同情况……”一段均删去。

  十二、第七章选举程序,增加五条:第三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四十条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这次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重新投票时,代表候选人应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又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四十一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正式候选人应在上一次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及另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可以在原代表候选人及另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代表候选人人数必须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第二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后,发给代表证。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十三、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四、删去原第八章第四十二条。第八章的标题“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修改为“代表的补选”。

  十五、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最后一句“如果只有提出一名代表候选人,或者在提名推荐、讨论协商过程中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在选举的五日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修改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如果在提名推荐、讨论协商过程中意见比较一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一次公布。”在其他条款,还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经修改、补充后,《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由原来的十章四十五条增为十章四十八条,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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