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着字第094000358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立编译馆国着字第09400035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国立编译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据教育部94年4月28日台训(一)字第0940052081号函检送之「教育部人权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召集人第15次联席会议纪录」及教育部94年8月22日台研字第0940097341号函,为鼓励人权教育出版品之编着、翻译与出版发行,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人权教育出版品,系指以普及人权知识、宣导人权理念,促进人权教育工作推广等相关主题之印刷型式图书出版品,并申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包括中文创作或外文翻译成中文之译着。
三、奖励项目、名额及金额:奖励之出版品分编着奖与翻译奖二类,以奖励5种出版品为原则,每种得奖出版品颁发出版者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10万元整,编着者或翻译者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10万元整。若得奖出版品之出版者与编著者或翻译者为同一人,则颁发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20万元整。每类实际奖励名额得依年度预算、申请件数及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于名额中酌以调整;如评选结果未达标准者,其奖项从缺。
四、申请方式:
(一)缴交书表:由出版者提送本馆
1.申请书1份:由出版者及编著者或翻译者联名共同申请。申请书格式请至本馆网址(www.nict.gov.tw)下载。
2.成书10本:每件申请之出版品需缴交成书10本。参选之出版品并应符合于最近3年内(民国91年1月1日至本要点截止申请日)首次在国内公开发行之条件。
3.身份证明文件及切结书:出版者与编著者或翻译者之资格为除政府机关学校外之法人或自然人,法人应检附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乙份,自然人应为中华民国国民,编着者及翻译者需保证出版品为自行创作及本身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二)收件方式:请出版者检齐申请书表及成书10份以邮局挂号邮件或径送10644台北市大安区和平东路1段179号国立编译馆收,并在信封上注明「申请人权教育出版品奖励」字样。每一出版者申请奖励之出版品以5件为上限。
(三)申请时间:公告日起至10月14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凭),逾期不受理。
五、评选方式及评选标准:由本馆聘请专家学者5人至9人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评选标准及权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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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选 项 目│权重 (%) │评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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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物内涵 │ 70 % │主题、内容、教育价值、可读性│
│ │ │、创意等 │
├───────┼─────┼──────────────┤
│2.出版特性 │ 30 % │版面设计、色彩搭配、纸质、印│
│ │ │制、装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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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利及义务:
(一)本馆无偿授权得奖者使用「得奖标志」于得奖出版品封面上。
(二)得奖出版品之出版者有义务于颁奖典礼安排人员作10至15分钟之导读或发表。并同意于本馆馆刊发表2000至3000字之导读文章,由本馆馆刊依本馆馆刊稿费支付标准致酬。
(三)得奖出版品之著作权所有者必须无偿授权教育部与本馆「非营利用途之使用权」,以利人权教育之推广。
(四)得奖出版品若有资格不符、作品不实、违反著作权法或其它法令等情事,经查证属实者,得撤销奖励,并追缴原领得之奖金及奖状,所涉违法事宜,应由申请者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馆得视年度经费情况,以定价7折购置得奖出版品,配送县市文化中心与图书馆等机构,以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