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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年度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兑现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 1996-01-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一九九五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国土收益任务4300万元,年初市政府将任务进行了分解,并和各县(市、区)签定了责任状。一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财政、纪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市土地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团结奋战,超额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国土收益任务。全年共完成国土收益4765万元,占任务的110.8%,超任务465万元.在完成全年国土收益工作中,市区和阳城县、沁水县均提前超额完成了任务,郊区、陵川如期完成了任务,高平市仅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52.3%。
  根据《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局对各县(市、区)进行了严格考核,现依据考核情况予以奖罚兑现:
  一、完成任务奖:阳城县5万元,沁水、郊区、陵川各3万元。

  二、提前完成任务加奖:阳城1万元、沁水0.5万元。

  三、超额完成任务加奖:阳城县3000元,沁水县50元,陵川县150元。此项奖从本级财政计提。

  四、对责任人的奖罚:阳城县政府、财政局、土地局的责任人各奖4000元;郊区、沁水县、陵川县政府、财政局、土地局的责任人中奖2500元;高平市政府、财政局、土地局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罚款上缴市财政。

  五、对没有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高平市予以通报批评。应上交省的20%,上交市的10%必须足额上交。

附:各县(市、区)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兑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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