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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地市物价局、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5月13日起调整全区成品油销售价格:
  一、调整全区成品油销售价格
  (一)拉萨价区(一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5074.42元,每公升调整为3.77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4760.00元,每公升调整为4.00元。
  O号柴油每吨调整为4236.40元,每公升调整为3.56元。
  (二)昌都价区(二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6245.44元,每公升调整为4.64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6128.50元,每公升调整为5.15元。
  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5462.10元,每公升调整为4.59元。
  (三)阿里价区(三价区)
  90号汽油每吨调整为6716.54元,每公升调整为4.99元。
  -2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6759.20元,每公升调整为5.68元。
  0号柴油每吨调整为6033.30元,每公升调整为5.07元。

  二、石油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油源,保证市场供应。各加油站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完善石油价格接轨机制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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