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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陵川县平城镇北路河煤矿“12·14”重大冒顶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 1996-03-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30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平城镇北路河煤矿“12·14”重大冒顶事故的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
  1、秦中效带班长,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牛纯清副矿长,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郜天云总技术员,对本次事故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

  4、张书贵矿长,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并处罚款2000元。

  5、李立平承包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取消承包资格,并处罚款3000元之处罚。

  6、牛满平村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7、赵存山村支委,驻矿监督员,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8、周东升镇长,对该镇连续作伤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镇长职务之处分。

  9、张水旺镇党委书记,对该镇连续作伤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陵川县政府、县煤管局,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

  11、对该矿处以一次性集体罚款10000元。

附:《陵川县平城镇北路河煤矿“12·14”重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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