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7 生效日期: 2001-07-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200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请示》(宁政发(2000)12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固原地区和固原县,设立地级固原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原州区。
  二、固原市设立原州区,以原固原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三、固原市辖原固原地区的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新设立的原州区。
  固原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OO一年七月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