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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全区节能降耗目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35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5%左右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节能降耗目标分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解原则和内容
  分解原则:一是根据2005年全区一、二、三产业及其他产业的能耗比重确定各产业的节能率;二是根据各盟市2005年各产业能耗比例和相应的节能率分解节能降耗总体目标。
  分解内容:各盟市所承担的节能指标分别在18.70%—28.23%之间(见附表一);依照“十一五”期间全区和盟市节能降耗分年度目标,各盟市年平均节能率分别在4.06%—6.42%之间(见附表二)。

  二、能耗指标公告制度
  根据自治区能耗指标公告制度有关规定,今后每年在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各盟市的能耗指标,其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具体要求
  (一)各盟市要采取各种节能降耗措施,加大节能力度,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各盟市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确定的35户重点耗能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各盟市统计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同时配备相应的设备,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各盟市要将节能降耗目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附件:2006年—2010年各盟市节能指标分解一览表(表一、表二)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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