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35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5%左右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节能降耗目标分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解原则和内容
分解原则:一是根据2005年全区一、二、三产业及其他产业的能耗比重确定各产业的节能率;二是根据各盟市2005年各产业能耗比例和相应的节能率分解节能降耗总体目标。
分解内容:各盟市所承担的节能指标分别在18.70%—28.23%之间(见附表一);依照“十一五”期间全区和盟市节能降耗分年度目标,各盟市年平均节能率分别在4.06%—6.42%之间(见附表二)。
二、能耗指标公告制度
根据自治区能耗指标公告制度有关规定,今后每年在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各盟市的能耗指标,其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三、具体要求
(一)各盟市要采取各种节能降耗措施,加大节能力度,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各盟市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确定的35户重点耗能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各盟市统计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同时配备相应的设备,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
(四)各盟市要将节能降耗目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附件:2006年—2010年各盟市节能指标分解一览表(表一、表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