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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6]378号
各市交通局(委)、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开征日期为2006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特别是要宣传国家有关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政策,使广大车主树立依法、及时缴纳养路费的观念,消除不实传闻给正常征收秩序造成的影响。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严格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紧急通知》(浙交(2005)27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养路费,严禁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严禁擅自减免,确保征收的严肃性。
  四、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票据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跨车种、跨费种使用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除追究单位责任外,还要追究领用人、使用人的责任。
  五、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漏缴和拖欠公路养路费的,要依法追缴、收取滞纳金、处以罚款;对使用假冒以及不符合交公路发(2006)568号文要求的公路养路费票据的,视同逃缴公路养路费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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