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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的养路费凭证工本费、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水上交通事故调解费、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费、海事签证费等5项交通收费项目,从11月15日执行,已收取的收费要清算退回。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票据购领证的缴交手续、收费票据核销事项和收费许可证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注销等工作。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