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字[2006]3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稳定住房价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不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减少因住房价格快速上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这一总体要求,围绕“房价要稳定、保障要有力、体系要完善、监管要加强、产业要发展”的原则,通过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逐步建立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要建立适用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居住需求、不同供应对象、不同供应渠道、不同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央制定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市“十一五”的总体目标是:最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户)能够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以上家庭购买、租赁由市场提供的商品住房。今明两年我市的工作重点是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廉租住房制度。
三、制定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当地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和“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着手做好“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廉租房制度。规划编制要科学预测“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各旗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当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并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和征地工作,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抓紧项目的开工建设。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争取今明两年各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10%的目标。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各旗县市区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选址要尽可能避免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块,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明确购房者条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给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户型(中小套型)的审批、面积标准(60-90平方米比重达50%以上)、销售价格(比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低20一30%),加强供应对象、交易等环节及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同时,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及退出机制。要适时制定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三)启动经济租赁住房政策。在可能的条件下,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解决部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住房问题。
五、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一)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对象、保障标准。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廉租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6月前我市主城区准备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各旗县市要确保在2007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开始实施。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
(二)各旗县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的5%资金,企业和社会捐助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各旗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廉租住房房源。一方面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办法,由开发商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另一方面也可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第三还可将公有房屋中适合用作廉租住房的进行统筹。各旗县市区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的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左右。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各地应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建设、房产部门要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六、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商品性和保障性相结合、租赁和置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加快以经济适用、小户型为主的住房建设,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同时,各地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创新办法,总结经验,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