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建科[2006]13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办站:
根据《黑龙江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下一步重点工作及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本行业、本处室、办站实际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省建设厅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下一步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我厅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下一步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如下: 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1、做好节能相关规划和法规制定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严寒地区采暖能耗高的特点,制定《黑龙江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同时,制定《黑龙江省新建建筑能耗核准制管理办法》(科技处、法规处、勘察设计处)
2、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黑龙江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定》、《黑龙江省节能建筑检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按建设节能达到50%的要求,修订已经制定下发的外墙外保温、建筑构件标准图,按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编制节能窗、复合墙体、水暖构配件(含节水产品)等系列标准图集。(科技处、标准化设计办公室负责)
3、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和技术培训。落实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对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等单位部分人员,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进行培训。(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管理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4、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市场监管,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要把节能设计列为专项审查,涉及建筑、采暖、电气等专业节能指标,要逐项审核,对未进行节能设计或节能设计不合格的公用和民用建筑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勘察设计处负责)
5、鼓励和支持设计单位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每年进行的优秀设计评选中,把设计方案优化,经济比较、节能新产品的使用,纳入评选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参加优秀设计评选活动。开展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节能建筑设计、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设计方案评选,推出适合北方寒冷地区特点的设计方案,在全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勘察设计处负责)
6、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市场监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7、贯彻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标准,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8、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推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严格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科技处、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处负责)
9、认真抓好康居示范项目的落实。在住宅性能认定指标体系中,重点落实与节能省地密切相关的性能要求,(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负责)
10、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工程示范,积极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11、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与技术措施,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科技处负责)
1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大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开展节能示范区试点,评选第一届“黑龙江省节能省地建筑奖”。(科技处负责)
13、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建房,建设节能型住宅。充分利用开发各地的现有资源,推广建设草砖房和草板房,鼓励农民建设二层以上的住宅,逐步减少村镇自办的实心砖瓦厂,引导其转产和创办节能型新型建筑材料企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村镇建设处负责)
14、同法国环能署合作,制定《黑龙江省农村节能住宅技术指南》,并向农民发放。(科技处、村镇建设处负责)。
15、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费用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开展供热计量,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大供热管网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城市建设处负责)
16、配合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对节能建筑采暖费给予适当优惠的意见》。(城市建设处、科技处负责)
17、制定《黑龙江省绿色照明工程指导意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进照明节电。(城市建设处负责)
18、扩大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体制改革、绿色建筑示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通过合作,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及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科技处负责)
二、积极开展建设节地
1、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贯彻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原则。合理布局能源、交通、环保等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各种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城市规划处负责)
2、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编制中,严格贯彻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提高城市土地、空间和各项设施的利用效率。科学划分城市建设时序,避免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城市规划处负责)
3、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合理控制城市广场、绿地规模和道路宽度。(城市规划处负责)
4、依法加大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监管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及对各类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和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城市规划处负责)
5、制定《黑龙江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布局,建设节约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城市建设处、城市规划处负责)
6、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旧城区片的改造步伐,积极推行成片综合开发改造模式。制定《关于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的意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负责)
7、会同省墙改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搞好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处、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处负责)
8、研究提出城市住宅合理消费的方针和政策,完善城市住宅供应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在大中城市推行小高层、高层住宅,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的规划建设指导意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城市规划处负责)
三、深入实施城市节水
1、配合省物价局指导各地实施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逐步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城市建设处负责)
2、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中水回用。(城市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3、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加大节水设备和节水型器具的推广力度,指导各地 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城市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4、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向国家推荐国家节水型城市。(城市建设处负责)
四、认真推进建设节材
1、研究制定《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导则》,发展绿色环保施工方式,降低材料消耗,减小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建筑业管理处负责)
2、定期发布《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限制使用和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同时大力推广新型建筑体系、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及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处、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处负责)
3、制定《住宅精装修实施办法》,推广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建筑业管理处负责)
4、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开展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
5、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等环节材料消耗核算制度的要求。(标准定额站负责)
6、开展绿色城市公共交通活动,鼓励和促进公交企业做好节油降耗工作,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节油15%以上。推广节能环保型公交车。(城市建设处负责)
五、强化宣传和执法检查
1、组织全省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工作大检查。(厅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领导小组带队,科技处牵头,法规处、执法局等有关处室负责)
2、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宣传活动。(科技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管理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负责)
3、将资源节约工作开展情况列为建设系统各类评奖的条件。凡资源节约工作开展不力的,从严控制有关奖项的评选。不符合“四节”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建设系统各行业奖项的评选活动。(机关党委(文明办)、建筑业管理处、科技处、勘察设计处、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负责)
4、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机关各处室、办站的目标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通报情况,兑现奖惩。(科技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