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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6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十日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教育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组成部门。中共山西省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工委)是统一领导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省委派出机构,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一)将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并入省教育厅。
  (二)经国务院授权,承办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工作。
  (三)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管理及发放。
  (四)省属本专科院校的专业设置。
  (五)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
  (六)将省人事厅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省教育厅承担。
  (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教育的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编写地方补充教材、教学参考书;审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审定专业设置,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及群众团体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管理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宏观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全省出国留学工作;拟定全省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对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高校工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管理和重要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厅长办公会、厅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高校党建处(高校工委组织部、统战部)
  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统战工作;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干部教育和知识分子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建设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指导高等学校各民主党派、民族、宗教、侨务、群众团体和对台工作。
  (三)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工委宣传部)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管理、教学评估、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各类刊物、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编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负责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负责全省各类教育的综合统计工作;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基建投资;拟定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及省补普教的基建投资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高等学校重点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的外资利用工作;负责省属院校和厅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管理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
  (五)政策法规处(语委办公室)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律、法规文件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贯彻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全省普通话工作。
  (六)科研技术处
  拟定省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省属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学校校园网络和计算机的管理工作;协调全省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七)学生工作处
  宏观管理全省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及统一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等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编制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就业人才市场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
  宏观指导全省的基础教育工作并重点推进九年义务教育,指导全省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基础教育各项管理规定及评估标准;规划全省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全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和勤工俭学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全省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负责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制定教学仪器、实验设备配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文件;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师资培训、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的建设工作;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十)职业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师)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工作。
  (十一)成人教育处
  宏观管理全省成人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全省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教学、专业设置、教材建设、教学评估、师资培训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工作;审批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管理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社区教育工作。
  (十二)体卫艺术教育处
  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及国防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大型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活动;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军训工作。
  (十三)外事处(教育系统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涉外工作和对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统筹管理全省出国留学和来晋外国留学工作;负责全省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回国后的工作安排;负责全省各类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涉外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工作。
  (十四)学校后勤管理处
  研究拟定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高校后勤职工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管理;指导高等学校的房改、学生公寓、学生伙食和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的建设工作。
  (十五)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组织省级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六)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工作;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草案;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承办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点的审批工作;承办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承办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处(职称办公室)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劳动人事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厅机关与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中小学校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职级制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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