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综[2006]200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现发布北京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到期的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为适应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对部分收费编码及管理形式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收费项目管理形式和编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取消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