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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宜宾市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全市路网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十一五”期间交通工作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是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异的需要;是改善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是完善公路网络体系,提高公路网络整体效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工作,在全市掀起农村公路建设高潮。
  (二)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1、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目标。
  建成县通乡(镇)油路(水泥路)1004公里,实现全市186个乡(镇)通油路(水泥路)。建成通村公路948公里,基本实现建制村通公路。建成通村水泥路(油路)3420公里,全市实现60%的建制村通水泥路(油路)。建成渡改桥及农村公路配套桥梁工程30000米,全市农村渡口得到较大改善。
  2、农村运输网络发展目标。
  建成农村客运站128个(含县级站),实现70%的乡(镇)有农村客运站,具备客车开行条件的乡(镇)客运通达率达到100%、村客运通达率达到90%。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确保建设。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川府发(2006)20号文件要求,决定成立市、县(区)两级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同级发改、财政、监察、国土、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民宗、扶贫、以工代赈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挂靠市、县(区)交通局。市、县(区)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市、县(区)交通系统下属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二)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1、市、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农建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具体事项及日常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有关土地、青苗、拆迁、料场等问题和农村客运站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要注重保护生态,保护环境。
  3、市交通局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的计划与监督管理。
  4、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通乡(镇)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帮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通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村道公路建设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交通管理站,配备专(兼)职交通干事。

  三、加大投入,确保任务的完成
  省政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中央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将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专项资金投入。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根据我市近几年公路建设实际测算,建成三至四级油路(水泥路),每公里需资金70万元左右,除部、省每公里补助40万元外,资金缺口较大。“十一五”期间我市需修建通乡油路(水泥路)1004公里,总投资70280万元,其中部、省补助40160万元,缺口资金30120万元。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农村公路建设按以下方案组织实施和配套补助:
  1、有融资能力的县(区)自行组织实施,无融资能力的县(区)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不管由谁组织实施,建设计划经确定后,要千方百计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部、省每公里补助40万元外,市政府每公里配套补助15万元;县(区)政府每公里配套补助15万元。在项目确定建设后,市财政和县(区)政府将配套资金划拨给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2、新建通村公路,经过农村公路专项调查核实,省上认可我市433个行政村、948公里属于没有公路或有公路但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下不够村道公路标准的,部、省补助每公里10万元。
  3、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省上要求 “十一五”期间(三州除外)实现60%的村通水泥路(油路)。按照这一目标测算,我市要新建通村水泥路(油路)3420公里,确定实施的项目,部、省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采取“一事一议”自筹解决。
  4、渡改桥和农村公路配套桥梁工程。全市“十一五”期间初步计划建成渡改桥(包括农村公路配套桥)30000米,部、省每延米补助1万元,资金缺口较大,市财政配套按每延米大桥补助0.5万元,中小桥补助0.3万元。县(区)、乡(镇)、村自筹剩余部分。
  5、县(区)、乡(镇)应合理规划布局,建好农村公路客运招呼站。
  6、县(区)、乡(镇)、村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两工(即民工建勤)取消后,各县(区)政府在每年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两工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管理。
  7、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发展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本地区砂石料场,尽力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无偿使用的砂石料场。

  四、强化管理,确保质量
  (一)计划管理。
  1、凡申请纳入年度计划建设的农村公路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纳入省市“十一五”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图设计(通乡)或简易设计(通村)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业主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
  2、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和设计。30公里以上的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30公里(含30公里)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按批次打捆审查,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审批。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审批。
  3、通村公路。通村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自主决策,政府不再立项审批,设计文件由县(区)交通部门提供。
  (二)质量管理
  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监督电话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通乡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三级、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尽量利用旧路,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山区公路特别困难地段,单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宽度不小于6.5米,长度不小于20米。项目建设的重点是实施路面工程、排水工程、桥涵工程、挡防工程及安全保障工程。特殊困难地段,可适当降低个别技术指标,通过设置安全设施来解决行车安全。
  2、通村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3.5米,应设置必要的错车道和安全设施,通村水泥路(油路)应符合安全和通行客运的条件。通村公路建设的重点仍然是路面工程、排水工程、挡防工程及安全保障工程。
  3、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或议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和保证金制度。
  4、通村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施工方式。
  5、通乡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县(区)应成立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指导县(区)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对通乡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的路基弯沉和路面强度、厚度等项目进行检测。工程质量鉴定需经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
  (三)财务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省和市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用的支付。要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检查。
  (四)交、竣工验收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完工后,30公里以上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由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中小桥梁完工后由县(区)交通局与县(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县(区)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省、市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五、加强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公路效益
  (一)按县、乡、村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初步建立符合各县(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专群结合,基本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公路管理工作,县(区)公路养护和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乡道和村道公路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乡(镇)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管理工作。村道公路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多形式养护管理制度。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要达到建一条、成一条、养护一条、营运一条,积极推进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实现农村公路协调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做出贡献。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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