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发[2006]60号
巴中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101线沙河至南江段收费公路执行部颁行业标准的有关事宜的请示》(巴市交[2006]289号)收悉。省道101线沙河至南江段30公里二级公路,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77号和川交公路[2001]2号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76号文同意,该段路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中实施。2005年,我省在贯彻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时,因该段路面实施改造,未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目前,该段路路面改造工程已完工,经研究,再将该段路收费标准调整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道101线沙河至南江段30公里,按照我省《贯彻实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方案》,执行新的车辆分类标准,收费基价由一类车0.15元/公里调整至0.18元/车公里。
二省道101线沙河至南江段30公里收费标准调整为:
单位:元/车·次
车型 标准 站名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林家坝收费站(K461+870M) |
500 |
10.00 |
15.0 |
20.00 |
25.00 |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用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三、执行时间;该路段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
四、该路段的收费管理、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5]140号文件执行。
此复。 20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