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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59号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业务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你公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担保服务收费行为,有利我省担保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需要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2、担保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贷款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贷款额51--100万元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收取;贷款额100万元以上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收取。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在具体协议中,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大小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

  3、你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后应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一是提供担保须知和担保表格,帮助委托人理解担保须知内容、按要求填好担保表格;二是协调银行发放贷款,负责银行将贷款拨到委托人帐户上;三是对委托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4、担保服务费属政府定价范围,实行价格登记制度,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自行废止。如需继续收费,须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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