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59号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业务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你公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担保服务收费行为,有利我省担保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需要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2、担保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贷款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贷款额51--100万元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5%收取;贷款额100万元以上部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收取。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在具体协议中,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大小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
3、你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后应提供以下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一是提供担保须知和担保表格,帮助委托人理解担保须知内容、按要求填好担保表格;二是协调银行发放贷款,负责银行将贷款拨到委托人帐户上;三是对委托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4、担保服务费属政府定价范围,实行价格登记制度,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自行废止。如需继续收费,须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