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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