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办字[2006]5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总量同比下降,但死亡人数上升,部分行业和领域的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冬季历来是各类事故的多发季节,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陕西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目前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之一,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统一规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着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一)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做好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各煤炭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认真抓好“一通三防”方面的灾害治理工程,坚决禁止年终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项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认真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把超前防范、治理重大隐患作为安全管理的中心任务,监督煤矿企业全面落实职工安全培训、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坚决关闭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加强公告关闭矿井和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加大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力度,进一步完善尾矿库隐患治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严格驾驶员技能培训和证照管理。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市场运营秩序,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严肃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农用车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大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治理力度,进一步改善公路安全行车状况,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山区公路和影响客运安全的事故多发路段、时段的巡查和管控,落实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密防范群死群伤等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运输活动。加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防范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加大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年末岁首,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销、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108号)精神,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强力推行用高氯酸钾等新型原料替代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要积极推动并按时完成工区生产公司化改造,实现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生产。
(四)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各地近期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下大力气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时,必须停止使用。加强重大节日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办。
铁路、民航、电力、旅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及管道运输等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结合实际,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防事故、保安全”活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三、认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2月5日起到2007年1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广泛深入的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重点:
一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情况;
二 是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是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 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 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监控措施落实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10日—2007年1月10日),由各市(县)、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自查。
第二阶段(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31日),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5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具体安排是:第一组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文化厅、省卫生厅参加,赴西安、铜川督查;第二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供销社参加,赴宝鸡、咸阳和杨凌督查;第三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省煤监局参加,赴延安、榆林督查;第四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国防科工委参加,赴汉中、安康督查;第五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煤炭局参加,赴渭南、商洛督查。各牵头单位必须安排一名厅级现职领导带队督查,督查、检查中严防“走过场”。
各市和省级督查组要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检查、督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委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