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玉政办发〔2006〕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玉溪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玉溪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申请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或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法制督察证》或工作证。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询问申请人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查阅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申请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申请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审批。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注销手续。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辖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对有过错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玉溪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