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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是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概预算工作,提高概(估)算的编制质量,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招标承包制,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曾以计标(1983)1038号文颁发《关于改进工程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水电建设总局以(84)水建工字第6号文颁发了《关于加强设计概算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几年来,经各设计单位的贯彻执行,概预算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概(估)算编制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预算工作必须解决由传统的静态编制转变为动态编制;由微观控制工程造价转变为宏观控制;由适应自营建设方式转变为适应招标承包方式。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必须进一步加强,各设计单位概预算专业人员的素质必须进一步提高,编制设计概(估)算的物质手段必须进一步改善,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是国家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依据。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负责,要认真开展限额设计,确保技施设计阶段工程投资不突破概算静态投资额。为保证概(估)算的编制质量,各设计院要重视和加强对概预算工作的领导,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施工处长和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把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二、关于概预算人员配备,国家计委计标(1983)1038号文规定:“设计单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配备,一般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原水电总局(84)水建工字第6号文曾明确“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比例,各部属设计院应采取具体措施,首先达到百分之五,并要保证概预算人员素质”。几年来,各设计院都相继增加了概预算专业人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配备的概预算专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素质较差,没有水工、施工专业知识。因此,今后增加的概预算人员,主要应是学习水工、施工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并要加强对在职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五的设计单位,要抓紧配备。
三、概预算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流程中的最后一个专业。由于各种原因,概(估)算编制往往不能保证必需的周期,今后各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项目总体计划时,要留有余地,以确保概(估)算编制所需的工作周期。
四、近几年来,微机在概(估)算编制中的应用,已取得可喜成绩,但发展还很不平衡。实践证明,在概预算领域中广泛应用微机,投资不多,但可以大大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概预算人员素质,让概预算人员从繁琐的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分析概(估)算编制中影响工程投资的一些重要问题,这是概(估)算编制工作质的飞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完全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微机在概预算领域的广泛应用。我们要求,1991年底以前为利用微机编制概(估)算的推广期。在此期间各部属设计单位要抓紧普及微机的应用,配备微机。从1992年起,各部属设计单位报部审批的概(估)算文件,都必须采用微机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院的推广执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确定。
五、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要以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改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的事前指导。从现在起,新编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都要实行三审制度,即:在设计文件报总院后,审查以前总院内部先进行预审,概(估)算应在文件报送前进行;正式审查设计文件的同时,对概(估)算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概(估)算审查纪要;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及概(估)算初审意见对设计及概(估)算文件进行修改,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后的设计及概(估)算文件进行终审,最后核定工程总投资。
六、概(估)算编制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有一些设计单位在计划外设计项目上,由非从事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工程投资,导致概(估)算文件质量低劣,影响了设计单位的声誉,这种状况必须纠正。
七、概预算专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办法,认真编制概(估)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争投资、争项目,提出减小或加大工程投资的不正当要求,概预算人员应站在国家立场上予以抵制。各级领导应给予支持。
混凝土电杆是重要电力线路器材,其产品质量直接维系着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近年来,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失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制订了《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能源部混凝土电杆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