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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昌州政办发[2006]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文体局关于《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州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我州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我州各民族、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州内外和国际社会对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自治州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自治州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一定社区、群体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历史见证和保存历史记忆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文化移入、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
  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自治州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自治州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 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聘任的专家组。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专家组每届任期四年,组长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六条   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提交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州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各项保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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