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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3-10 生效日期: 1997-03-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的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制定、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部门每年初应当拟定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五条 拟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应当以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拟定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行审查、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并将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范围。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责任部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进度情况。

  第八条 每年12月份,各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汇总和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情况纳入对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年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参与政府工作的年终总结、考核、评比活动。

  第十条 对经考核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范围,由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政府也可以单独对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进行奖励或表彰。
  对经考核,由于工作失职等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通知其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拟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参考项目表。
  拟定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参考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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